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1514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二社72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一社农民,住该社。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