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269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成年。
被告:管泽涛,男,成年。
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
被告:濮阳市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安泰路交叉口东北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管泽涛、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且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贾玉红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