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61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安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雪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风路9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刘泉水,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蘧同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爱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