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505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联系。
被告:**,男,成年。
被告:濮阳市棕欄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棕欄泉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