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11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安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雪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万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卫河路北段东(中原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杨雪飞,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蘧同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河路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高新区开州办油辛庄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万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河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万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河路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