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港聚源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41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港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卫河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12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濮阳港聚源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冯东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