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1992号
原告:***,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告: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人防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国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卫良,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卫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20年8月26日,***经传票传唤,其以债权实现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彦
人民陪审员  刘小霞
人民陪审员  赵亚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