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3号(人防大厦)2单元1702室。
法定代表人:夏国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激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东寨分场。住所地永昌县东寨镇。
负责人:王映泉,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成林,男,该场党委书记、副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生,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农垦永昌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08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该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增,经理。
上诉人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东寨分场、甘肃农垦永昌农场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8)甘03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上诉人甘肃万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建红
审判员 蔡中利
审判员 张建伟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