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云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31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云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南路206号1楼。
法定代表人:莫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来,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书堂山村农技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包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铭轩木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茶陵县舲舫乡埦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长沙云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铭轩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云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云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云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7元,减半收取5008.5元,由上诉人长沙云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刘 璋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匡 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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