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书堂山村农技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包锡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立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01执162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