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安寺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村农技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58490919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开福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369号4栋4层第8411-12号(中部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5MA4QGPJG5A。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开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终1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书景建设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