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2701执19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执1917号之三

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51920114R,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小桥口12栋。

法定代表人:陈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陆兴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向荀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陆兴元联系电话:1800854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