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32执恢158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闽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三都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世亮,男性,汉族,1975年6月19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闽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4.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453.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