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32执恢1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闽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三都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施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世亮,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453.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