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执异43号
异议人(案外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李红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窦地荣,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窦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冻结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42×××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襄阳檀溪支行)中的35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42×××66的账户中的35万元是经过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协商调解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号楼过账、开票、交税专款,不是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配合办理清华苑二期1#号楼工程验收手续,并根据被告万福公司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协助办理工程款转账支付手续。属于备案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但由被告万福公司另外发包的工程量,由原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根据被告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协助办理工程款转账支付手续。开具工程款发票所需的税费(按开票金额计算)由被告承担并支付原告。原告应于2018年5月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被告应按原告要求提供资料、交纳费用。因原告原因未按期完成上述工作的,被告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款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约定,异议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转第一笔过账款20万元到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将该笔过账款20万元转退到异议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李显红)建行卡;2020年12月14日,异议人将第二笔过账款33万元转至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20年12月18日,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此笔过账款33万元转退到异议人指定第三方账户(李显红)建行卡;2020年12月18日,异议人将第三笔过账款35万元转至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原本第二天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退回此笔过账款到第三方账户时,发现此账户已经被冻结。异议人与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过多次,过账的款不是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并且异议人还给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开的有1#号楼沙、水泥、加汽砖、钢筋发票合计298.6万元,就是按照双方调解书约定过完账后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异议人公司出具建安发票。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尽快跟法院沟通此款是异议人的过账、开票、交税专款,不是该公司的款。异议人恳请法院撤销冻结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5万元执行款,让异议人尽快把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1#号楼过账、开票、专款交税履行完毕。
本院审查查明:**与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窦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鄂06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6826456.09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支付28000元);二、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法律服务费120000元;三、**对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房产证号为襄城区字第××号的房屋及土地证号为襄阳市国用(2012)310468022号的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窦地荣对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前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窦地荣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鄂0602执1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地荣置业有限公司、窦地荣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中包括账号为42×××66、开户行为建行檀溪支行的账户,该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362008.86元。
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二、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提供工程款发票12798939元,剩余工程款发票及工程款过账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1.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被告提供已付全部价款的工程款发票。因前期部分工程款付至原告指定的个人名下,原告应负责安排相关个人交还款项,由被告转至原告账户,依照税务部门要求完成工程价款支付手续。原告未按期完成上述开票及资金过账义务的,被告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价款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自2018年6月起,原告应按被告应付价款先向被告提供工程款发票,原告未提供工程款发票的,被告有权暂停支付相关工程款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配合办理清华苑二期1#楼工程验收手续,并根据被告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协助办理工程款转账支付手续。属于备案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但由被告另外发包的工程量,由原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根据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协助办理工程款转账支付手续。开具工程款发票所需的税费,由被告承担并支付原告……”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内容予以确认。后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2月11日向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42×××66的账户转款200000元,用途备注为1号楼工程款;于2020年12月14日向上述账户转款330000元,备注为清华苑二期1号楼工程款;于2020年12月15日向上述账户转款350000元,备注为清华苑二期1号楼工程款。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将收到的上述第一笔200000元转入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李显红账户,于2020年12月15日将收到的上述第二笔330000元转入李显红账户。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开支付建筑材料(钢筋、水泥、沙石料、加汽砖等)发票金额共计2986000元,发票载明付款方名称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方名称为李显红。
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发函,载明其院在执行(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照调解协议第三条的内容,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该为清华苑二期1#楼工程办理开具建安工程票手续,因清华苑二期1#楼非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故其公司一直未履行开票义务,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履行开票义务,并要求法院予以协调。2020年12月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与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红菊一起到地荣公司协调上述开具建安工程发票事宜。经协调,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开具发票,但要求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工程款过账手续及出具对应成本发票。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第三笔过账手续过程中,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0000元过账款已经被襄城区人民法院冻结,致使过账和开票事宜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据生效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前两笔过账交易记录、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宜城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出具函载明的内容,足以说明异议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2×××66的账户转入的350000元系异议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过账义务的款项,并非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能够成立,对该笔款项应解除冻结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2×××66的银行账户中350000元(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汇入)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卢建峰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韩 冬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莉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