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洋飓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22民初167号
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44790J。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沙洋飓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荆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90598615D。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荆门市沙洋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荣公司)与被告沙洋飓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飓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被告沙洋飓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款7000万元,并在原告建设的2#、5#楼,商业2#楼,商业3#楼A、商业3#楼B变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建设其开发的位于沙洋县城区的君岭天下小区,原告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建设了2#、5#楼,商业2#楼,商业3#楼A、商业3#楼B等工程。经双方结算,到目前为止工程价款为7500万元,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7000万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飓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在庭审中辩称:对工程总价款无异议。但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应付合同金额8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预算书及结算书各一份,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形式与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飓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3日,原告地荣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飓风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飓风˙君岭天下小区,原告施工范围包括案涉项目的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消防、小区景观绿化工程等。合同还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了约定:甲方以本项目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回款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销售回款支付每月20日当期已完工工程款70%,工程完工时付总价款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95%,留5%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建设了2#、5#楼,商业2#楼,商业3#楼A、商业3#楼B等工程,原告承建工程完工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75000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5000000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000元,原告遂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承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95%。2021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75000000元,扣减已付工程款50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000元。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对工程结算总造价5%的质保金应予以扣减,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000-75000000×5%=66250000元,对该质保金,原告可在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其权利。关于原告提出的在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原告建设的2#、5#楼,商业2#楼,商业3#楼A、商业3#楼B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洋飓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250000元。
二、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沙洋飓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66250000元范围内就原告建设的飓风˙君岭天下项目2#、5#楼,商业2#楼,商业3#楼A、商业3#楼B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00元,由被告沙洋飓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闵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