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57025010E。
法定代表人:李红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44790J。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84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