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异13号
申请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荣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44790J。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地荣建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57025010E。
法定代表人:李红菊,万福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秀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0日,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地荣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地荣建筑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变更第三人杨秀军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月22日申请人地荣建筑公司与第三人杨秀军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该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杨秀军。并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万福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万福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地荣建筑公司与第三人杨秀军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并向被执行人万福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现申请人地荣建筑公司要求变更第三人杨秀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三人杨秀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