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恢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44790J。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57025010E。
法定代表人:李红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因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秀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杨秀军,由杨秀军享有该案的权利,承担该案的义务。协议签订后,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杨秀军为申请执行人,故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待本院作出变更裁定后,杨秀军再向本院申请对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684执恢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