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异60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李红菊,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2日,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红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李红菊于2021年7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李红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李红菊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申请人李红菊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罗学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