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异71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2日,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窦地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调阅了本院(2018)鄂0684执944号、(2020)鄂0684执恢293号执行卷宗,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称,宜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5月19日、2021年2月10日,分三次将***申请执行张德武一案中应支付***的执行款2607000元,支付给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执行行为侵害了***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执行行为。
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684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2007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鄂0684执944号)。
本院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发展有限公司、顾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为(2019)鄂0684执615号);宜城市兑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何朝阳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9)鄂0684执恢600号);宜城市兑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何朝阳、刘益、顾军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19)鄂0684执恢601号);张德武申请执行何朝阳、沈敬波、李红梅、史小飞、史博一、宜城市兑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为(2019)鄂0684执恢568号)四案中,依法对上述四案合并执行,在执行中张德武与***、宜城市兑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与李红梅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约定处置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后,张德武领取执行款应以50000000元为限。后因张德武实际多领取执行款17173184元,故经***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鄂0684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鄂0684执14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张德武多领取执行款17173184元返还本院;本院另作出分配方案,确定将已经从张德武处执行回转至宜城市人民法院的11040000元中的7540000元支付给***。由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5月19日、2021年2月9日,分三次从张德武应支付***的执行款中,共提取2607000元,支付给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未制作相应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宜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取了案外人***个人享有的执行款2607000元,用于偿还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且未制作提取执行款的执行裁定书。宜城市人民法院将案外人***所享有的执行款2607000元发放给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行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取案外人***享有的执行款2607000元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陈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