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4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原告***单方面违约,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工程验收受阻。2.本案合同第13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原告***诉请,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单包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由于本案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湖北省宜城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