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云03民终2123号
上诉人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一、撤销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1022号民
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敖显外
审 判 员 朱福华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书 记 员 吕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