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县友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8549号
原告云县友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佳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光福、张习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县友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87元,由原告云县友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