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圣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1民初13461号
原告:河北圣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南王庄镇李大转村。
法定代表人:李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洪,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艺,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0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平,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圣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姑公司)与被告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洪、刘潇艺,被告正泰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李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烟花爆竹销毁费711 207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费用之日止;3.本案律师费45 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罚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委托销毁合同》,正泰公司委托圣姑公司对北京市罚没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根据合同第二条结算金额及结算方式第一款、第二款约定,销毁处置费用按含税每箱63元进行结算,正泰公司应在取得政府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圣姑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预付款,圣姑公司完成销毁处置任务后,经正泰公司报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圣姑公司全部或部分销毁处置费用(已经支付的预付款相应进行扣减)。之后,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正泰公司共委托圣姑公司对11 289箱非法烟花爆竹进行了销毁处置,并将相关资料报正泰公司审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核完毕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正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既未支付预付款,又在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查通过后,迟迟不支付应付销毁处置费用。故诉至法院。
正泰公司辩称:第一,本案所涉项目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项目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北京市专项资金拨付有关文件和合同明确表明销毁费用为40.17万元,并非71.1207万元。第二,对方无论在合同签订前、签订中还是最终结算时均对销毁费用需经财政评审以及最终结算金额需经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定一事充分知情,并且充分参与了财政评审的过程,因此,理应接受财政评审和专项资金结算的最终结果。第三,我方与对方合同签订在前,财政评审报告出具在后,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存在因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财政评审结果与合同不符和时间滞后造成合同结算条款存在不可执行的情形。第四,我方不存在向对方拖延付款的主观故意,并在得知资金总额和资金拨付情况的第一时间及其后与对方就付款问题进行了反复协商,均因对方对北京市专项资金评审结果和最终结算金额不服,造成我方无法向对方支付相关款项,对方理应承担该行为与事实导致的不利后果。我方只同意支付对方40.17万元,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甲方)与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罚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毁临时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将2020年北京市罚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运输至指定的乙方库房存放,并进行销毁;运输、储存、销毁结算总金额以财政金额评审结果为准(前期预算申报金额为739万元),财政评审完成后,签订正式协议。
2020年3月3日,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正泰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北京市罚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委托运输、销毁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将2020年北京市罚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进行装卸、运输至指定的甲方库房存放,并由乙方委托第三方(销毁方:圣姑公司)进行销毁;装卸费、运输费、销毁费结算总金额以甲方交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的财政金额评审结果中的运输装卸费和销毁费为准。
2020年3月19日,正泰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圣姑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北京市罚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委托销毁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北京市罚没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处置按含税每箱63元进行结算,甲方取得政府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预付款;自乙方完成全部或者部分销毁、处置任务,并向甲方提供全部销毁台账及相关(重点环节)的照片、视频资料,经甲方报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或部分销毁处置费用(已经支付的预付款相应进行扣减)。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正泰公司未向圣姑公司支付预付款。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圣姑公司将2020年北京市罚没收缴的共计11 289箱非法烟花爆竹销毁完毕。
2021年4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甲方)与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罚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毁合同》,确定2020年非法烟花爆竹运输、储存和销毁服务费用为460.98万元,其中仓储服务费270万元、运输费150.81万元、销毁费用40.17万元,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460.98万元。后正泰公司要求按照40.17万元计算并支付销毁费用,圣姑公司不予接受并向本院递交本案诉状。
本院认为,圣姑公司与正泰公司明确约定对非法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费用为含税每箱63元,属于固定单价,圣姑公司实际完成了11 289箱非法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按此标准,正泰公司应支付圣姑公司销毁、处置费用711 207元。现正泰公司以最终评审价格少于约定价格为由拒绝按照上述标准支付销毁、处置费用,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正泰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应费用,现圣姑公司要求正泰公司支付并赔偿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利息起算时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2021年5月13日。圣姑公司要求正泰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并无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圣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费用711 207元及利息(以711 2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河北圣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6元,由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高代飞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