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
法定代表人:柳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巨林。
上诉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泰恒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爆破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5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三建筑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诉人与***并无任何合同及事实上的劳动及劳务关系,上诉人亦无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起诉上诉人,理应由上诉人(被告)住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恒通爆破公司对于第三建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选择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故此,第三建筑公司与***有无合同或事实上的劳动及劳务关系、第三建筑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均属实体审理范围,而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综上,第三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施 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