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91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跟立,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路西华鲁空调公司多功能综合楼东单元四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民终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3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