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1民初235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领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