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4810号
原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宁市任城区翠都国际商务楼C座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484572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汶上县次丘镇政府,住所地为汶上县次丘镇驻地。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次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原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