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136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泗水同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翠都国际大厦C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484572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