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136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泗水同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翠都国际大厦C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484572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宁金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