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339号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路西华鲁空调公司多功能综合楼东单元四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484572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济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71267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曾用名***,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济星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济星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