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泰州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02民初4478号 原告:泰州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74729611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建工大厦14楼东南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7390XF,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公司)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邗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菱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及安装款共计19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项目名称为:“海陵区消防支队营房电梯”的《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梯一台,品牌为“巨人通力”客梯,设备单价149000元,安装调试单价42000元,合同总价合计191000元。保修期为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双方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总价的70%,审计决算后付至决算价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后原告根据被告通知交货安装,2020年7月27日,电梯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2020年8月10日,双方办理电梯安装竣工移交单。现质保期已过,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是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另外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邗建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买方)签订项目名称为:“海陵区消防支队营房电梯”的《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巨人通力”客梯一台,设备单价149000元,安装调试单价42000元,合同总价合计191000元。付款方式为电梯安装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总价的70%,审计决算后付至决算价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产品免费保养(修)期约定:自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养(修)期,若产品分批验收的,则免费保养(修)期分批计算。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款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货款总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签订合同后,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单位安装电梯设备。2020年8月6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电梯监督检测报告》,载明菱电公司为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安装的GPS33E巨人通力拽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合格。同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电梯及合格证、随机文件等,邗建公司海陵区消防大队营房拆迁安置工程项目部在电梯安装竣工移交单接受代表处盖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电梯货款及安装费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电梯监督检测报告》、电梯安装竣工移交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设备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电梯安装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总价的70%,审计决算后付至决算价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关于质保期,电梯质保期为国家法定期限,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交货后18个月。案涉电梯于2020年8月6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验收合格,故质保期于2021年8月5日届满,被告应于质保期满一周内即2021年8月12日前付清货款及安装费,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电梯货款、安装费合计19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每日按逾期货款总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但该标准显然过高,本院依法酌情调整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给付原告泰州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货款、安装费合计19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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