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0881民初4212号
原告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政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梦,被告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 4 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未付工程款是因原告未与其结算,但原告提供的《东面入口道路土方回填工程量》结算单表明,原告已于2019年9月5日由陈俊达作为被告方代表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6月29日两次向被告提交书面的付款申请。虽然结算单未经项目经理谭山泉签字确认,但是谭山泉是否审核批准、何时审核,是被告内部的流转问题,原告无法控制。根据交易习惯,在原告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谭山泉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审核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如对工程存在异议不与审核的,亦应在合同期限内将问题反馈给原告。但在原告向被告申请结算的过程中,被告从未对原告的工程量及其他方面问题提出过异议,仅以原告未予其结算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结合合同中对工程量的约定,及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与本院确认的完成面标高,原告主张其工程量为8766立方米符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付款以原告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方提供民工已领工资的台账为依据作为支付条件,现原告已提供了民工已领工资的台账,庭审中,原告亦明确承诺,若被告支付工程款,其将在三日内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故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47707.1元(16.85元/立方米×8766立方米)给原告,原告主张工程款为147741.57元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结算后7日内付清工程款给原告,如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的,应以欠款额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计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所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三。双方于2019年9月5日初步结算,鉴于被告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参考一般公司内部审核流程用时,本院酌情给予被告15日审核时间,则被告应于2019年9月28日起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全 5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给原告,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未付款项的3%即4431.2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1月份签订《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本院审判业务用房信息化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总平工程东北角入口道路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土方填方8766立方米,工程量最终以双方签订结算单为准;总工期为15日,计划起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5日,实际起算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按 3 约定日历天计算工期;工程单价为16.85元/立方米,总价为147741.57元,实际总价以土方工程完工后监理、业主审核通过的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为准;全部工程完成后,经项目经理谭山泉签字确认全部工程量、原告的代表签字确认,并经过被告公司规定程序流转审核通过后生效结算后7日内付清给原告;付款以原告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方提供民工已领工资的台账为依据作为支付条件,如未能提供,被告可暂缓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且不属于被告方违约,直至提供为止;工程需经现场施工员陈俊达后,经项目经理谭山泉审核签字加盖被告公章后生效;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时,应以欠款额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所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三。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据此完成了涉案路段的建设,并将之交付给本院使用。2019年9月5日,劳务代表黄文召、施工代表陈俊达及核算员莫树生共同出具了《东面入口道路土方回填工程量》结算单,确认原告的工程量为8766立方米,但谭山泉未予签字确认。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基本建设资金付款申请表》,申请支付工程款,被告未予答复。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关于追收桂平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信息化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总平工程东北角入口道路项目-土石方工程款的工作函》,再次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仍未予答复。原告申请被告支付工程款时,已同时提交了民工已领工资的台账(2018年11月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和劳民工劳动合同书)。原告称因被告未明确答复同意支付工程款,故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原告明确承诺,若被告支付工程款,其将在三日内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
一、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47707.1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147707.1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不得超过4431.21元)给原告桂平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原告桂平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 6 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静珍
代书记员 曾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