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波融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波融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4531号
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付常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丹丹,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金波融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波融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