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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051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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