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9财保2号
申请人:***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511639XD。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第三城财富中心A2幢20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天成,系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西盟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KXYHX7J。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龙潭路241号。
法定代理人:罗玉荣。
申请人***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西盟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4263075.5元资金进行冻结。申请人***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西盟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金额较大,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不当处分其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盟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共计426307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艾 共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