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再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南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316302814N。
法定代表人:赵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第三城财富中心A2幢2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511639XD。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文,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宝云,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上诉人****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再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再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 波
审判员 冯 艳
审判员 刘亚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