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官渡区德坤普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426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xxxxxxxxxxxx。 经营者:宁某,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待补镇安详村委会活墓小组7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西泽乡戈平村委会李家村126号。该服务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执行董事,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某与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2024)云0426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工程折价款1786311.07元,支付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的欠付工程折价款利息87114.92元,并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以未付工程折价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折价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1930774.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至今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25年3月17日、3月18日、4月8日、4月24日、5月9日、6月9日、7月7日、7月12日、7月21日、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保险、税务、不动产、自然资源、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月31日到峨山某、玉溪市某峨山管理部、峨山县房产管理、玉溪市某峨山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6月16日到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登记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月8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6月9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5年8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某进行终本约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