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瑞青绿化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民委员会、叶国年等与西宁瑞青绿化有限公司、陈园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105民初703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巴浪村。

负责人:霍有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叶国年等44户村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附后。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炳文、常小春,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瑞青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谢顺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宪周,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园元,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青海天驰集团董事长,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民委员会、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九社44户村民诉被告西宁瑞青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陈园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民委员会、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九社44户村民于2017年11月2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园元同时申请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民委员会、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九社44户村民及被告(反诉原告)陈园元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民委员会、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九社44户村民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园元撤回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民委员会、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九社44户村民承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园元承担。

审判长刘立

代理审判员陈爽

人民陪审员亓远岭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