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6民初374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151XN。
住所:云南省昭阳区通江路杨家石桥。
法定代表人:贺德天。
被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与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以与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辛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