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6民初85号
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6MA6K9C3P1L。
住所地:绥江县新滩镇烟囱坝。
经营者:***,男,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有,男,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6201310466348。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151XN。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通江路杨家石桥。
法定代表人:贺德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与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以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绥江县烟囱坝矿业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