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绥江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6民初895号
原告:绥江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6695696285F。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临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151XN。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通江路杨家石桥。
法定代表人:贺德天。
被告:邓祖林,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邓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绥江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1933元,由原告绥江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艳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艳梅
书 记 员 刘清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