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执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西南角佳力石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大寨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向我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仲调字(2016)第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彦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