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财保5号

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桥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邓步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762465322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宏,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街15号(德联汽车养护2楼)。

法定代表人:赵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664485709B。

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账号为1405××××0095,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账号为0502××××3661,账户金额共计2232406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618010104602021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账号为1405××××0095,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账号为0502××××3661,金额共计223240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