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桥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邓步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762465322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宏,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街15号(德联汽车养护2楼)。
法定代表人:赵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664485709B。
解除保全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晋0722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账号为1405××××0095,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账号为0502××××3661,金额共计2232406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账号为1405××××0095,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账号为0502××××3661,金额共计223240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