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403号
原告: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桥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邓步俊,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宏,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辉,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卫忠,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智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