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22民初774号
原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权县鸿泰发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40元,减半收取计44620元,由原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丽沙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