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22民初7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权县鸿泰发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左权县人民法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21)晋072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左权县鸿泰发运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300××××3624,在中国建设银行左权支行账号为1400××××5351,账户金额共计1124万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左权县鸿泰发运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300××××3624,在中国建设银行左权支行账号为1400××××5351,账户金额共计1124万元,期限为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左权县鸿泰发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左权县鸿泰发运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300××××3624,在中国建设银行左权支行账号为1400××××5351,账户金额共计1124万元,期限为一年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丽沙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