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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路2830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6幢105室-3。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西南角佳力石化公司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成,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伏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3号门132室。 法定代表人:***,上海伏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左权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城滨河路11号。 负责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左权县供电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伏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左权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疫情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