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泰青路2830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6幢105室-3。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西南角佳力石化公司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成,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伏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3号门132室。
法定代表人:***,上海伏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左权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城滨河路11号。
负责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左权县供电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泛洲建筑安装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清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伏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左权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疫情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