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3民初1358号
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共和县青海路支行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063010140000000007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共和县青海路支行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红
审 判 员 金银珠
人民陪审员 郭发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灵峡